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1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600万元的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万元,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5%。则下列关于2×19年甲公司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应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850万元(1 000×85%)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的金额150万元(1 000×15%)确认负债;同时,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确认应收退货成本90万元(600×15%),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510万元(600-90)。甲公司赊销实现收入时应作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