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借款,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使该质押行为有效,同意质押的合伙人人数应当是( )。(2017年)
A: 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二分之一
B: 超过全体合伙人的2/3
C: 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
D: 全体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