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主要是考察考生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能力,考生们在备考期间应该多做习题,不仅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也是在无形中又巩固了一遍知识,加深了记忆。下面是一些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真题,考生们可以自己尝试做一下哦。
1.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货款,一直无力偿付。现与甲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且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对于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乙公司拟行使撤销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丙公司偿还乙公司 20 万元
B 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 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丙公司承担
D 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的 2 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保全措施撤销权。选项 AB:因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选项 C: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项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个人欠李某 50 万元,无力偿还,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的财产份额
B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
D 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的权利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