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货币中,属于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组成货币的有( )。
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于1968年创设,其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并可基于基金组织指定机制或者成员国之间的协议,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货币篮组成货币的权重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每5年审议一次。人民币的权重为10.92%,成为与美元(41.73%)、欧元(30.93%)、日元(8.33%)、英镑(8.09%)并列的第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故AC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