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用债权出资时的业务处理以及是否属于货币资产大家是否都了解呢?本期会计网为大家整理了股东债权出资的相关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债权出资的概念
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哪些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明确规定了部分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以下是法规原文: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上述三类债权,明确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通过债权转为股权方式出资。
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资产
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明确规定了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