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向乙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票据,后丙将该票据盗走,并伪造了乙的签章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后丙因未能及时偿还丁的货款而将该汇票质押给丁,签订了质押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享有票据权利
B: 质押合同无效
C: 丁享有票据权利
D: 丁的票据质权不成立
(1)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选项B:合同没有导致其无效的情形即有效;
(3)选项CD: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题选择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