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考点】虚假陈述行为
【解题思路】熟悉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具体解析】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故本题选A,BCD选项不正确。
注:《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主要针对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岀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 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