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那么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与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企业采购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2.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3.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4.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提示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提示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