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公司和华西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华东公司及其子公司(华西公司)2014年至2016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 2014年12月25日,华东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将生产的一台A设备销售给华西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按合同约定将A设备交付华西公司,并收取价款。A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华西公司将购买的A设备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于交付当日投入使用。华西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A设备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2) 2016年12月31日,华西公司以26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将A设备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设备已经交付,价款已经收取。根据税法规定,华西公司为购买A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出售A设备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华东公司在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因华西公司处置A设备确认的损失是()万元。
华东公司在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因华西公司处置A设备确认的损益=260一(400 -400/5 x 2)=20(万元)(收益),即应确认的损失为一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