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国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华东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1)2017年1月1日将对A公司80%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该投资于2017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42000万元,损益调整为8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投资成本42000万元。华东公司拟长期持有该公司投资。(2)2017年1月1日对B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使持股比例达到60%,其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原投资于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10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损益调整为2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8000万元。华东公司拟长期持有对B公司投资。(3)2017年1月1日将全部短期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短期投资于2017年年初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300万元。变更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4)2017年1月1日由按销售额的1%改为按销售额的2%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B,因对B公司追加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正常的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