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度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4月1日,华东公司2015年9月5日销售给华西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华西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经核实华东公司已同意退货,所退商品已入库。假定2015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3月20日完成。不考虑其他因素,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调整应交所得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800)X25% = 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