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王某将其在境内的一套住房无偿赠送给朋友李某,王某购入该套住房时支付价款60万元,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为100万元,李某支付相关税费2万元;8月李某又将该套住房转让给段某,取得转让收入110万元,李某另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李某2019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李某受赠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20%=19.6万元,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转让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60-5-19.6-2)×20%=4.68万元,李某2019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6+4.68=24.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