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甲汽车轮胎厂,2018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362万元,其中包括由位于县城的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50万元、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12万元。补交增值税同时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共计8万元。则甲厂本月应向所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解析】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代收代缴城建税。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用计算缴纳城建税。甲厂本月应向所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62-30-50)×7%=19.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