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来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岑金公司借款 10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奔驰轿车设定抵押,该轿车市场价为 50 万元。华旭公司与伯来公司为该债权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鉴于与卫来公司一直以来合作愉快, 岑金公司决定放弃对卫来公司奔驰轿车的抵押权。后岑金公司要求华旭公司与伯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华旭、伯来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 华旭、伯来公司应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C: 华旭、伯来司应承担 50 万元的保证责任
D: 因未通知华旭、伯来公司,岑今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