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1116】
甲公司系一家大型汽车集团,从事汽油乘用车的生产和销售。乙公司系一家新能源汽车研发企业,其研发团队在汽车电车、自动驾驶等领域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为补齐新能源领域的短板,甲公司计划收购乙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基于乙公司的研发能力。鉴于上述研发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各方协商,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7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于2x21年1月1日支付,剩余2000万元待未来发生的事项证明乙公司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时支付。乙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一项自动驾驶技术研究,已进入最后的评测阶段,能够较好地提供证明乙公司研发能力的证据。各方同意,如果乙公司该项自动驾驶技术研究能够在2x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专利权,则甲公司支付剩余的2000万元。目前,该项正在评测中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公允价值经评估为3000万元,市场上类似研发成功的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该项合并前,各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上述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