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x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 ).
本题考查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本题中自最后一笔买人时间(1月22日)至卖出时间(7月9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自7月9日倒推6个月内买入数量仅为4万股,说明7月9日卖出的6万股,有2万股买入时间距7月9日已经超过6个月,该2万股不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归公司所有的金额=4万股x(22-21)元/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