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在按规定被轮换出项目组之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的包括( )。
A: 代表事务所对该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复核
B: 接受事务所指派对该项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C: 就有关技术问题向项目组提供咨询
D: 就特定交易或事项向客户提供咨询
被轮换出的项目合伙人不得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A)、质量控制复核(B)。不得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C)或该客户(D)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