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x13年6月1日) 前3年内 (从 2x13年6月1日往前推3年即2x10年6月1日) 曾经担任债务人、 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是在2x08年1月 1日至2x09年12月31日担任,已经超过了3年,所以可以担任管理人,当选。
选项B,关键词为 “董事”,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不选。
选项C,关键词为“吊销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终身不得担任管理人 (与 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不选。
选项D,关键词为“监事会主席的妻子”,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不选。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