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6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 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2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16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5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4%,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股票。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甲公司2 ×1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为多少元/股。 ( )
A: 1.71;1.65
B: 1.71;1.64
C: 1.65;1.64
D: 1.7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