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转让机器设备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销售(营业)收入=9000+200=92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9200×5‰=46(万元),所以甲汽车销售公司2014年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