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6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
A: 720万元
B: 737万元
C: 800万元
D: 817万元
该批存货的实际成本为620+100=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