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14年10月从甲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月外贸企业将这批化妆品全部出口,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8万元。已知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5%,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 )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均为购进化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离岸价格无关。该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15%+3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