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及其子公司(乙公司)20×7年至20×9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7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将生产的一台A设备销售给乙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将A设备交付乙公司,并收取价款。A设备的成本为400万元。乙公司将购买的A设备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于交付当日投入使用。乙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A设备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2)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以26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将A设备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设备已经交付,价款已经收取。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l7%。根据税法规定,乙公司为购买A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出售A设备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在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乙公司的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应当列报的金额是( )。
在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乙公司的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应当列报的金额=400-400/5=3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