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5年1月1日知道甲的身体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15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于7月1日中止,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由原来的2016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