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是某汇票的持有者,2014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将该票据质押给乙公司,但是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构成票据质押

B: 不构成票据质押

C: 乙公司依法取得票据质权

D: 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质权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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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票据背书
【解题思路】熟悉质押背书的记载事项
【具体解析】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甲公司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依法票据质押不成立。BD选项正确。

答案选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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