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本题考核票据背书
【解题思路】熟悉质押背书的记载事项
【具体解析】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甲公司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依法票据质押不成立。B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