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 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 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 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