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合资设立X项目公司,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20%,乙信托公司持股比例为80%,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X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甲公司决定,按照乙信托投入资金及年收益率8%计算确定应支付乙信托公司的投资收益,X项目公司清算时,首先支付乙信托公司投入的本金及相关合同收益,X项目公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公司提供担保,依据上述条款,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X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应付乙信托公司的金额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甲公司该会计处理体现的会计原则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