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其他投资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准备以自己持有股权进行出资,张某现在持有向前、向后、向左、向右四家公司的股权,其股权情况如下。 (1)向前公司的股权:向前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张某转让向前公司股权未获批准。(2)向后公司的股权:张某2年前曾将向后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但目前已经归还贷款并取回股权。 (3)向左公司的股权,向左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张某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 (4)向右公司的股权:张某持有的向右公司股权目前被质押给华飞公司。 张某持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出资的是( )。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出资制度
【解题思路】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存在瑕疵的——消除瑕疵
【具体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岀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向前公司的股权转让未获批准,向左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了张某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向右公司的股权目前被质押,因此ACD选项的三家公司股权不可以作为出资,只有B选项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