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企业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有(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选项D)。(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选项C)。(7)有欠税行为的(选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