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6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 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2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16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5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4%,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股票。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甲公司2 ×1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为( )元/股。
2×16年度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20 500 ÷12 000=1.71 (元/股)
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5000×4%× (1-25%)=150 (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5000÷10=500 (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50 ÷500=0.3 (元/股)
因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2×16年度甲公司稀释每股收益=(20 500+150)÷(12 000+500) =1.65(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