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3 月,销售白酒 60 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20 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5 万元;当月另销售啤酒 20 吨,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80 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8 万元,包装物均约定 2 个月后归还。当月没收 2 个月前收取的白酒包装物押金 3 万元、啤酒包装物押金 6 万元。根据上述业务该酒厂 2021 年 3 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逾期时不再重复计税。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税,逾期时才计税。该酒厂 2021 年 3 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20+80)×13%+(5+6)/(1+13%)×13%=27.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