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 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自 2005年 1 月 1 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 560000+5000+60000=625000(元),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25000×5%=31250(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