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4〕3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n职称评审条件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对主要从事专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务型人员,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专业领域研究咨询工作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四条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经济系列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5条中的1条:

  1.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旗县及以下、非公企业申报人员参与制定旗县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局)级以上项目(旗县及以下、非公企业申报人员开展各类旗县级以上项目)3个以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至11中的3条,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必须满足条件10至11中的1条以上。

  1.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作为负责人或骨干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园区或人才市场;或推动单位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3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4.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旗县及以下、非公企业申报人员参与制定旗县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在产学研用及有组织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且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者推广。

  7.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10.作为负责人或骨干,主持建立2个以上盟市(厅、局)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主持承办5场以上盟市(厅、局)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主持策划举办5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作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人力资源领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对单位、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本地区或系统内推广;或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所在单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第十三条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至14中的2条,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必须满足条件13至14中的1条以上。

  1.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2.作为负责人或骨干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园区或人才市场;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6.在产学研用及有组织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7.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8.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作为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盟市(厅、局)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

  13.作为负责人或骨干,主持建立1个以上盟市(厅、局)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主持承办3场以上盟市(厅、局)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主持策划举办3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作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人力资源领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对单位、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本地区或系统内推广;或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所在单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第十四条对能力突出、业绩成果显著、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满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相应能力业绩条件要求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四)之一,由两名以上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送,参加高一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

  (二)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自治区(省、部)级专利金奖。

  (三)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包括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等)、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近5年内,如具备下列(一)至(三)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评委会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成绩(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说明)。

  (二)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专业研究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国家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资格考试(不限于5年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经济专业相关(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负责人”是指承担具体项目、课题、工程等的第一责任人。

  (三)“骨干”是指担任单位中层管理以上职务或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人员。

  (四)“主要参与人员”是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者。

  (五)“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年”均为周年。

  (七)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八)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指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