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份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和材料会有所不同,而且在高级经济师评审之前需要先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关于福建高级经济师的评审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省高级经济师\n评审条件是什么?

福建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是什么?

  (1)经济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发展趋势和科学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决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均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5)能指导经济师的工作和学习;

  (6)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7)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下同)独立发表2篇以上经济专业论文;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8)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福建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

  1.省直厅、局、总公司(含试点龙头企业)或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无效。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2015-2019)的《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用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加盖单位公章代替。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5份(一律用A3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内容不超过1页,不装订)。

  5.聘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正式发表的论文原件2篇(学历破格者,以论文为条件申报须提供4篇),论文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本次评审拟对论文实行“文本复制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评委会参考。

  作为送审的论文代表作(正常晋升选送1篇,破格晋升选送2篇)复印一式2份,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盖章。

  ①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刊用件一律不收。

  ②论文认证:正式发表的论文2篇(学历破格者,以论文为条件申报须提供4篇)应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上查询到的论文认证的复印件。查询结果必须包括题名、作者、来源出处、发表时间等内容。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后面。

  ③个人另外提交的其他论文只须提供复印件(即封面、目录、论文)。

  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材料: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凡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但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在职学习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各前置学历证书并在相关表格中注明);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③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能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④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材料、证书、获奖证明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应包含至少2项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应体现本人姓名)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7.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同时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文件的破格申报条款。

  8.曾被否决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论文材料,未补充新业绩、论文材料的不予受理。其中,在往年评审中论文被鉴定为“涉嫌抄袭”或业绩造假的申报者,于次年起2年后方可申报。

  9.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一份(下同,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上报材料清单1份(贴在材料袋上),另将填写好的《备案表》、《简明表》及送审代表作(与发表内容一致的word格式)刻录成光盘。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论文外),均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