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闽工信职改〔2023〕18号)可知,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独立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2篇独立撰写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注意: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1部本专业专著(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1项,或作为第二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2项的,可替代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1篇论文要求。

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申报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

  另外:

  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

  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独立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2篇独立撰写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骨干,承担2项经济相关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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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以上”均含本级。“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中地方标准不含市级地方标准。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和中央、省委党校学历。其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刊物”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等。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论文已发表的依据。“专著”“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等需有CIP数据核字号。

  (四)“主持”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人及人事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前2名)。

  (五)“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税收6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均须由税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突出贡献”指企业(含合并权属单位)年创税收5000万元以上。

  (六)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A股、H股上市企业视同大型企业);龙头企业指省属国有企业,或设区市属国有企业按总资产规模排名前5名,或较高经济效益的省一级政府工作部门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注:本内容仅供参考,以官方实际公布为准。具体信息请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