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需要满足学历资历条件、工作业绩条件、学术科研能力等等条件,一起来看看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流程吧!

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n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必须取得国家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

  专业工作业绩: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3)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企业、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一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表彰(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参与(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知识产权类100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厅)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9)从事有关专业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从事有关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参与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在组织机构调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12)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获得主持国家或省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级战略规划、省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签批、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的。

  (13)作为骨干完成或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或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或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14)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