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评价条件:在有效期内持有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结果的资格证书或有效证件;取得中级资格问题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根据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符合以下两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要求,两科均达到国家资格标准(有效期内)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上半年报名,下半年考试。
(二)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审计委员会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审查没有统一的要求。申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发展需要进行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技术水平的,自主确定有关申报条件。
审计高级资格考试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博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②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③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④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高级审计师考试科目设有《高级审计实务》一科。主要考查作为高级审计师在审计实践中进行分析判断、组织协调等实务操作的能力。重点考查以下几方面:
1.运用审计技术与方法发现问题和进行分析评价的能力;
2.组织、安排、协调、落实审计工作的能力;
3.综合、分析、判断、处理和评价各类材料与审计信息工作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