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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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报考指南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高级审计师分为副高级与正高级职称。

  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形式,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都是直接通过评审获得。

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副高级与正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为:

  (一)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3. 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各地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第40号令)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

  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作为申报高级审计师的必备条件,仅供参考。

  (四)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七)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和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八)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陷等,需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九)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在核心类报纸、期刊或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4.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十)破格申报条件。

  在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可由2名高级审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后,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审计师。

  (十一)相关概念的解释。

  1.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可使用粤省事下载后彩色打印)。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各地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第40号令)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方式。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工作简述,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专业问题答辩等,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高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六)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突出的创新能力。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企业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3)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4)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4项以上。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获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获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陷等,需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或组织审计、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开展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工作中,主持过大中型审计项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起草审计工作制度2项以上。

  6.因审计工作成绩获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八)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

  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或国外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5篇以上。

  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审计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5篇以上。

  5.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推广(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3项以上。

  (九)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2名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2.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获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

  4.担任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学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监事,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5.省级人才主管部门引进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6.在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

  (十)相关概念的解释。

  1.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可使用粤省事下载后彩色打印)。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

  一般来说,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大体如下:

  1、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2、论文准备:职称论文是评审的硬性条件,一般要求是核心期刊2篇或者非核心期刊3篇,但是并非所有地区都要求论文,比如内蒙古;

  3、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准备:

  4、继续教育;

  5、评审申请表填写;

  6、答辩:极少部分地区涉及答辩(比如北京、海南、甘肃);

  7、公示;

  8、证书领取。

高级审计师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材料

  2023年暂未公布,可参考2022年的政策规定,根据《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专家推荐组,负责推荐审计系列职称参评人员。专家推荐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1/2。专家推荐组同意推荐人数超过2/3,方可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所述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四)除审计署直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同)的组织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预审后,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是否进入评审或补正材料。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A、B两袋,须分别制作《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1)并按顺序装入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贴在材料袋封面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

  (一)A袋材料。

  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3份,全部为原件,A4纸双面打印,贴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另附1张),在指定位置签章,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盖骑缝章。

  2.《业务工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一式1份,字数在2000字左右,申报人员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3.除审计署直属单位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委托评审函》(参考格式见附件4)。《委托评审函》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并盖章,一个主管单位有多人参加评审的,出具1份《委托评审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6.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证书(或存档材料)复印件1份。

  7.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不进行年度考核的,提供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1份,所在单位盖章。

  8.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9.电子数据光盘1张。包括可编辑版本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业务工作报告》和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的电子版。

  (二)B袋材料。

  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全部审计项目经历,须提交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脱密)或审计项目通知书等相关依据的复印件,部分项目无法提供依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2.《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审计业务成果,应择优提交3篇脱密后的完整业务成果材料(例如审计报告、课题报告等)复印件。

  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理论研究成果,应选择1至2篇理论研究成果代表作提交原件;其他理论研究成果提交刊物书籍等封面、版权页及目录的复印件。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理论研究成果应由申报人员本人撰写,未写明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应提交由主编或出版单位出具的写作分工证明。理论研究成果时间范围为取得审计或审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截至2022年11月25日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可访问审计署网站(www.audit.gov.cn)“通知通告”栏目下载评审通知相关材料电子版。

  (二)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所有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

  (三)申报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规定,发现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1.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3. 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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