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是2026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五章,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合同、要约、承诺,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担保和保全、转让和变更的适用条件。会计网更新了《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制度章节必刷题,快来练习吧!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第六部分 法律 |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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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律原理,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特殊条件下是不平等的
D.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
答案:C
下列合同中,既是单务合同又是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答案:B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称为()。
A.不可抗力
B.实际违约
C.预期违约
D.履行不能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合同。”该款规定的情形属于()。
A.约定解除
B.协议解除
C.单方解除
D.法定解除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B.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1)《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2)《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八折的优惠价格出售一批产品,乙公司回函称愿意购买,但希望价格能降到七折。根据《民法典》,乙公司的回函构成()。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发盘
答案:C
下列权利中,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有()。
A.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B.质权
C.留置权
D.抵押权
E.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答案:AE【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保全制度。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以下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欺诈订立的合同
B.乘人之危的合同
C.肋迫订立的合同
D.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
E.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48条)。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0条)。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1条)。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本题中的DE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
关于违约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
C.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可以和定金同时适用
D.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违约金具有担保的作用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下列抗辩权中,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时效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E.先诉抗辩权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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