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2018 年4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得甲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方也在批准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的基坑采取机械大开挖施工,施工方案规定,乙方可租赁一台斗容量为 1的反铲挖掘机施工。合同约定当年5月11日工程开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赔。事件1: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50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事件2: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现场停工15天。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5 天,支付相应的工人窝工费用。事件3:6月3日当地出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停工3天。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该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 )。
此题查开工日期认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虑有关资料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事件 1 中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 2 天,属于承包商原因导致的,故以开工通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