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2018年4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得甲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方也在批准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的基坑采取机械大开挖施工,施工方案规定,乙方可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³的反铲挖掘机施工。合同约定当年5月11日工程开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赔。
事件1: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50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
事件2: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现场停工15天。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5天、支付相应的工人窝工费用。
事件3:6月3日当地出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停工3天。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乙方应在事件3发生后(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