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发包方(医院)的门诊楼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发包方认为工程质量好,双方合作愉快,为不影响病人就医,没有组织验收,便直接投入正常使用。门诊楼投入使用后,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存在屋面漏水、电气管线变形等质量问题,遂要求承包方修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