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②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