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型(气缸容量300毫升),B型(气缸容量200毫升)两款两轮摩托车。2021年1月初没有留抵税额。2021年1月,该企业往来业务如下:
(1)甲企业自行申报进口一批摩托车零件,支付给国外的买价120万元,包装费2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8万元,支付购货佣金3万元,由甲企业向海关缴纳税金后,海关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放行。
(2)甲企业当月月初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自产A型摩托车200 辆,合同约定当月月末由购买方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仅支付了80万元。当月,甲企业将5辆A型摩托车赠送协作单位。
(3)甲企业当月销售自产B型摩托车600 辆,取得不含税收入12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当月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6万元。
(4)甲企业将位于县城的一座2019年购进的仓库出租,预收了2年的租金48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①甲企业进口零件的关税税率为6%﹔②应税摩托车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税费总额为( )万元。
应缴纳关税税额=(120+2+8)×6%=7.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2+8+7.8)×13%=17.914 (万元)。故应向海关缴纳的税费总额=7.8+17.914=25.7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