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情形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态度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购: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③、⑤、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