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先诉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线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

答案选 D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