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706814】2×18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且两种产品单独售价相同,也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18年11月1日和2×19年3月31曰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1000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200元的可变对价。假定甲公司将200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本准则有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2×18年12月1曰,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0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且增加的价格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2×18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由200元变更为240元,该金额符合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40元,且甲公司认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B: 该合同变更部分应作为一份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C: 应当将可变对价后续的变动分摊至新合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D: 可变对价后续的变动仅与原合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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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对合同变更、交易价格后续变动的理解。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可变对价增加额和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表明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和原合同相关。
答案选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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