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李某2015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同年9月30日李某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为2015年8月和9月,共计2个月,则补充支付的工资数人个额应当是:4000×2=8000(元)。
合同。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