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有地区正式立法了!强制执行带薪休假!不执行会怎么样?会推行到全国吗?今天小会带大家看看~

带薪休假正式立法

  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以下简称《健康条例》),作为深圳人的健康“基本法”,《健康条例》是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健康条例》总共133条内容,其中引发广泛热议的是第63条,也就是被外界解读为“强制休假”的条款。

强制休假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或者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条例中并没有“强制休假”这四个字,“强制休假”这个表述是否准确?真的能强制执行吗?

  据央视《天下财经》栏目记者采访的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表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些规定相当于软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也没办法强制执行。关于工作和休息休假的具体规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还是实行40个小时标准工时制。条例虽然不能起到强制的作用,但“带薪休假”的权利还是属于劳动者。

  那不执行会怎么样?这个条例会推广到全国吗?

  不执行要承担法律后果!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新规出台有一定引导示范效应。深圳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和员工树立健康工作理念,所以在条例中尚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翟玉娟表示, 条例中涉及到“带薪休假”的内容,可以起到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这也与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体面劳动理念相符,“要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人生的价值不仅在于工作,也要有生活。”翟玉娟还表示:“目前年休假的实际执行力度大概有50%。作为企业来说,要意识到,工人的年休假是工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给休年假企业要负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小会查了汇总了相关资料:

  一、行政责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年休假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

  部分地方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未支付应休末休年休假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以此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三、案例

  胡某与重庆测绘院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238号]

  2003年7月1日,重庆测绘院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胡某在测绘岗位工作。2005年7月1日,重庆测绘院与胡某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07年2月1日,重庆测绘院与胡某均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11年2月1日,重庆测绘院与胡某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共余内容与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书》到期后,重庆测绘院与胡某未再续2014年6月3日,胡某向重庆测绘院郎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重庆测绘院未按法律规定纳社保、加班从末支付加班费、工作期间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为由,要求解除与重庆测绘院的劳动关系。当日,重庆测绘院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种类,相应的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

  本案中,2003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自2004年7月1日起原告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2014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当年度原告也应享受对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判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胡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1467.3元。

  强制带薪休假会怎么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唐任伍认为:深圳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引导意义。建议下一步要认真研究,这个条例是不是具备可行性,它的监管成本到底有多高,有企业不执行怎样进行惩戒,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带薪休假执行

  深圳市卫健委法规处处长陆钰萍表示:现实当中,有些企业落实得并不是很好。人社部门、工会等单位,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更好地落实这项制度。

  尽管到现在深圳的条例并没有明确实施的细节,但如同前文所说,带薪年假是咱们打工人的权力,务必要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有些不良企业会用别的理由不履行带薪年假,千万要注意!

  年假不休作废?违法!

  看一个案例: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将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

  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请求。

  此案的核心在于,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不能“默示放弃”,即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 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

  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

  三是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数年休假补贴能否拿回?

  有的人从入职起就没有休过年假,单位也没有说作废,可以一次获得所有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吗?

  答案可能不如职工期望的那样好。因为一旦出现变故,单位不承认职工积攒的年休假,职工就要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仲裁有时效的。在劳动仲裁中,有两种时效制度,第一种是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第二种是特别针对劳动报酬的时效,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假设A、B、C是连续的三个自然年度,A年的假期,用人单位可以在B年安排,支付A年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最后期限是B年度的最后一天,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如果要申请仲裁获得A年度未休年假补偿,时效就应当自C年1月1日起算到C年12月31日截止。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C年度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权利,最多可以主张A、B、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则,跨一个年度安排是例外,劳动者要主张A年相关权益,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实,否则,仅能主张B、C两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

  来源:会计网(www.kuaiji.com)独家整理,编辑:小会,素材来源:央视新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会计网、这里是雾都百家号、劳动报、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