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利息收入”会计科目,属于金融共用的损益类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1、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2、利息收入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的金额,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有可能也在贷方)
贷:利息收入